索 引 号 | xrmzfbgsxzxx/2019-00018 | 体裁分类 | 公告 |
主题分类 | 其他 > | 组配分类 | 政策文件库 > 县政府文件 |
发布机构 | 县住房和△城乡建设局 | 生成日期 | 2019-12-17 |
名 称 | 睢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| 公开日期 | 2019-12-17 |
文 号 | 关 键 字 | ||
内容概述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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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,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《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建保〔2014〕91号),江苏省住◤房和城乡建设厅、财政厅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《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》(苏建房保〔2014〕20号)和《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》(徐政办发[2016]3号),结合ㄨ本县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←理,适用本细则。
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,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。
第四条 已租赁的廉租住房租赁期满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。
第五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公共租→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,并承担具体实施工作;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房产信息查询工作;县民政部门负责申请↓家庭的收入审核工作;县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户籍审核工作;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▲负责申请受理、初审认定和公示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工作。
县财政、经济发展等部门,县经『济开发区、各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,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工作。
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房源筹集
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,以货币租赁补贴为主。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。
第七条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,加强住房保障和商品房市场的有效衔接。依托市场收购、租赁合适的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,有效地保障和解决ㄨ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。也可通过新〓建、现有房源转换等方式筹集。
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,以配建为主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项目,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⊙合同后办理规划许可前,与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,明确配建房源、面积、套数、套型控制、开竣工时间及建成后的移交事项。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简约、环保的基本装修,具备入住条件。
第三章 租金管理与补贴发放
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,租金标准按照同时期、同地段、同品质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%左右确定,由县经济发展部门同县住建部门核定,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公布。
第十条 对新增的符合保障条件【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和外↓来务工人员,租赁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,实施差别化租金制度,采取租金减免的方式予以保障。对于符合保障条件的已入住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,在原合同的合同期内租金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,合同期满后按新制定的标准执行。
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▲的保障群体类型,在市场租金基础上给予不同比例减免后,按照以下标准执行。
(一)低保、特困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准市场租金标准的20%收取。
(二)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准市场租金标准的50%收取。
(三)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、外来务工人员、新就业人员按照准市场租金的70%收取。
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,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管理规定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修、管理费用、偿还贷款本息、设施更新等。
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“应保尽保”。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轮候制度,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,要优化轮候规则,坚持分层实施、梯度保障。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,因房源不足无法保障的,可到市场承租住房,按照原政策规定,继续领取或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。
第四章 租赁管理
第十四条 将《睢宁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》(睢政规【2012】5号)和《睢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(睢政办发【2019】 号)规定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,县政府每年调整公布的标准。
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◢申请审核按《睢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规定条件和程序及年度配租方案实行联动审核。保障对象资格确定后,根据不同保障群体情况,实行分类轮候ζ实物配租。优先解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、特困等特殊困难家庭。
第十六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复查制度。对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、人口及住房ζ 变动情况,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民政、自然资源、属地街道办事处、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年度复查;对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、人口及住房等情况的复查,由用人单位实施,并将复查材料报县住建部门。
承租对象保障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,及时调整其相应的租金和补贴档次;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,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。对因特殊情况一时不能退出的,可适当延期,延期中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取。
第十七条 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和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,严格按照保障对象“一户一档”、保障房源“一套一档”原则建立住■房保障档案。根据承租家庭、人口、收入变动情况,及时调整ω家庭信息,实现对承租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。
第五章 政策支持
第十八条 土地净收益按照不低于10%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、住∞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、财政ω 预算安排等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的资金来源渠道,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(含在建廉租住房)建设和租赁补贴◆发放。
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出让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及建设运营※税收的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条 应加强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、分配、运营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,将其纳入当地卐保障性住房资源实施统筹管理。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、租赁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。
第二十一条 鼓励并支持开发区、各街道办事处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货币补贴的保障方式,或通过收储、租赁社会闲置住房或投资建设等△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,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、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∑题。
第二十〖二条 推进信息公开工作,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、完成情况、分配政策、分配对象、分配房源、分配程序、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,畅通投诉监督渠道,接受社会【监督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相关文件:关于《睢宁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《睢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《睢宁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实施细则》的政策解读